总结:医院对早产儿进行吸氧治疗,有义务告知孩子父母氧疗极易导致视网膜病变,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。黄某的妻子早产生下双胞胎,一子因肺部出血死亡,一子因体重极低需要吸氧治疗,治愈出院不久后,该子视网膜发生病变致双目失明,黄某将医院告上法庭。近日,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,医院因未尽必要的告知义务被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。
事件:
早产儿过量吸氧致视网膜病变
2000年8月25日,江西籍新莞人黄某的妻子在东莞市道滘医院早产生下一对双胞胎,其中一个孩子(化名阿智)出生后,道滘医院诊断其为早产极低出生体重儿,同时伴有消化道出血和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症状。道滘医院立即对阿智进行吸氧、输血治疗,孩子的病情逐渐好转,8月29日该医院对阿智停止了吸氧治疗。
由于孩子体质较弱,经黄某夫妇要求转至广州珠江医院继续救治。由于阿智的生命危在旦夕,广州珠江医院继续辅以吸氧等措施治疗,一个月后阿智治愈出院了。
2001年6月,黄某发现阿智的眼睛看不到东西,到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。经广东岭南临床司法鉴定所作鉴定,阿智双眼视力障碍属一级伤残。
2006年的一天,黄某在查阅相关医疗专业书籍时发现,罹患新生儿视网膜病变多与出生时过度吸氧有关。黄某认为孩子的失明是医院的侵权行为所致,遂将东莞道滘医院、广州珠江医院一齐告上法院,要求两医院共同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:
两家医院承担15%责任
东莞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,东莞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,此案件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。一审法院据此判定道滘医院对阿智造成的损失承担5%的责任,珠江医院承担10%的责任。一审判决后,黄某及两家医院都表示不服判决,同时提起上诉。
二审法院认为,黄某的孩子属于早产、极低出生体重儿,吸氧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救助生命所采取的必要的紧急医学措施。而在孩子住院期间,两医院实施氧疗后均未告知黄某应对孩子做定期眼底检查,作为专业医疗机构与人员,履行告知义务当不属苛责。故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