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悼念利迪策村和全世界所有在法西斯侵略战争中死难的儿童,反对帝国主义战争贩子虐杀和毒害儿童,保障儿童权利,1949年11月,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召开执委会,正式决定每年的6月1日为全世界少年儿童的节日,即国际儿童节。
新中国成立后,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23日做出决定,规定6月1日为新中国的儿童节,同时宣布废除中国国民党政府1931年起实行4月4日为儿童节的规定。
目前,各国政府普遍关注儿童的未来,保护儿童的权益。联合国1990年通过了《儿童权利公约》,我国是参与制定国和签约国之一。在批准《儿童权利公约》的同一年,我国颁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,这对保护少年儿童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。